長沙港銅官港區一期工程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發布時間:
2018-09-28 12:00
來源:
新華網
【建設單位】 |
湖南潤港投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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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銅官鎮湘江段下游 |
【聯系人】 |
王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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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長沙港銅官港區一期工程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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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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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點:長沙港銅官港區。 項目性質: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投資規模:13106萬元 項目規模:本項目為銅官港一期工程,進行件雜貨的裝卸,不包含化學品的裝卸和儲存,新建2個2000噸級件雜貨泊位(貨物年吞吐量為件雜貨60萬噸),碼頭總長225米;新建1個2232m2的件雜貨倉庫,新增堆場面積32253 m2;新建綜合樓1棟、候工和機修設備房1間、配電室1間和消防水池1個等公輔設施。 本項目選址于銅官鎮湘江段下游,后方為銅官循環經濟工業基地,距長沙市區26km,距望城區12km。項目所在地上游為輪渡碼頭,下游為電廠煤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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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調查人員】 |
蘇卓、文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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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調查時間】 |
2018.3.7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王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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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樣、檢測人員】 |
謝能超、李凱、李逸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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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樣、檢測時間】 |
2018.3.28~3.30 |
【建設單位陪同人】 |
王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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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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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塵、噪聲、環境高溫、工頻電場、視屏作業引起的強制體位、視覺疲勞等。經工程分析和資料調查后,本項目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噪聲、環境高溫和其他粉塵等。 1)化學有害因素測定結果 通過對該項目存在的有職業衛生標準的主要職業病化學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檢測點的其它粉塵檢測結果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2007)標準規定要求。 2)物理有害因素測定結果 通過對該公司存在的有職業衛生標準的主要職業病物理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檢測點的噪聲、環境高溫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標準規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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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與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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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結論: 1)本項目職業病危害關鍵控制因素為正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和環境高溫等。本項目的主要職業病危害關鍵控制點為碼頭、堆場和倉庫,關鍵崗位為裝卸工、吊車工和叉車司機。因此,本項目的職業性噪聲聾、夏季高溫中暑等為本項目重點預防的可能發生的職業病。 2)綜合現場調查、檢測分析,該項目總體布局、設備布局、職業衛生管理、個體防護用品等方面基本能滿足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等需要進一步完善。 該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目前運行正常,在試運行過程中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控制,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均低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接觸限值,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法律、法規要求。 綜上所述,從職業衛生學角度上,該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建議: 1)該公司制訂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夏季高溫中暑事故等專項預案等。該公司應制定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并定期對預案進行修訂。 2)建議該公司對碼頭、堆場和倉庫等區域的噪聲、高溫和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告知牌及各類警示標識做好日常維護保養。 3)建議該公司在作業現場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 4)本項目牽引平板車的駕駛、設備檢維修作業由外包機構人員擔任。建議企業加強委外生產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在與外委企業簽訂協議時,應明確委外生產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確保落實委外生產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體防護用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作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等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高溫是本項目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但本次職業病危害因素現場檢測的時間為非高溫季節,故未進行高溫危害因素的檢測。建議該公司加強碼頭、堆場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高溫季節發放防暑降溫藥品和清涼飲料,謹防高溫中暑。 6)加強進入密閉(受限)空間檢維修作業人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與管理。檢維修人員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事先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等防護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注意事項與操作規程,要在空氣充分置換、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在有現場監護的前提下進行作業,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識。 7)建議公司按《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并落實需復查人員復查工作。職業健康監護包括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以及應急健康檢查和離崗后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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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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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價報告》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評價目的明確,評價方法適當,評價內容較全面。 2.《評價報告》對該項目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較全面的識別,在此基礎上對該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控制效果進行了較全面的分析與評價。 3.《評價報告》的評價結論正確,建議基本可行。 4.建議 1)補充完善設計標準依據。。 2)細化轉運貨物的種類(明確不儲存、轉運化學品),并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護設施設計。 3) 細化完善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救援設施的設計。 |